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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24年创新型企业树强扶优专项资金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1-29  点击量:392

各有关单位:

根据《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管委会关于创新型企业树强扶优的若干意见(修订)》(甬高科〔2020〕45号)、《宁波高新区创新型企业树强扶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甬高新经〔2022〕100号),我局开始对2023年符合该政策中相关条款条件的企业分批进行奖励和补助,请高新区各有关企业仔细对照政策内容,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尽快提出补助申请。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2021、2022年入选创新型培育企业(其中2021年企业需达到培育成功条件)

二、申报内容及申报材料

(一)申报材料

《宁波高新区创新型企业树强扶优专项资金补助申报书,具体包括:1、创新型企业树强扶优专项资金补助汇总表;2.每款政策对应的创新型企业树强扶优专项资金补助申请表;3.每款政策具体的申报材料(详见下文专项政策);

2、企业年度发展报告(包括生产经营、自主创新、市场开拓、融资等方面发展情况);

3、创新型企业认定文件复印件;

4、创新型企业培育责任书复印件;

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6、2021年企业需提供培育成功佐证材料,如审计报告。

上述所有材料需按序汇总成册,一式一份。

(三)专项政策及申报材料

1、金融支持

(1)申报条件及支持标准:

对企业用于主营业务发展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通过金融机构发行债券利息、担保费、贷款保险费等费用支出,按30%给予补助。准独角兽、瞪羚和初创示范企业每年最高补助分别不超过3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

(2)申报材料:

借贷合同、担保合同、保险单、银行发放贷款的凭据、银行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担保费、贷款保险费等费用支出的银行回单(按照月份排序)复印件;利息(费用)支付明细表。

年度最后一期的贷款利息,在后一个年度实际支付的,也需提供相应的银行回单(如合同规定每月20日支付利息,应提供次年1月20日支付利息的银行回单)。

贷款利息等各项费用支出,计算天数时均按算头不算尾计算。

2、引导投资

(1)申报条件及支持标准:

对入选培育后获得在基金协会备案的股权投资机构投资的准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和初创型示范企业,且投资期限一年以上的,按投资金额的3%给予奖励,奖励最高限额300万元。高新区政府背景的各类基金优先投资上述企业。

(2)申报材料:股权投资机构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协会登记备案证明文件、投资合同、入股资金到账证明复印件。

3、管理提升

(1)申报条件及支持标准:

对入选培育企业,由管委会组织负责邀请行业专家、投资机构、第三方企业服务机构等,为企业不定期开展专题讲座、“一对一”咨询服务。对企业参加机构提供的商业模式、人力资源、市场营销、安全管理等管理咨询服务,按照实际发生咨询费用的50%给予企业补助,且单个企业年度最高限额30万元。

(2)申报材料:与机构签订的相关管理咨询合同、付款凭证、增值税发票等复印件。

4、要素保障

(1)申报条件及支持标准:

根据企业发展各个阶段的需求,优先保障企业生产经营用房、建设用地和人才公寓需求,并预留后续发展空间。对租用高新区办公、生产用房的,给予50%的租金补贴,单家企业最高补贴不超过100万元。办公用房租金最高按不超过每月40元/平方米、生产用房租金最高按不超过每月20元/平方米计算。对租用关联企业办公、生产用房的,不给予补助。

对在区内按市场价购置自用办公、生产用房的,给予实际购房款8%的购房补贴,单家企业最高补贴不超过200万元。

(2)申报材料:区内租房/购房合同(租房合同甲方与房产证业主不统一的,请提供转租协议或情况说明)、房产证、付款凭证、增值税发票等复印件。

四、申报时间

申报时间:2024年1月25日至2月29日,过期不予受理。请各企业务必抓紧时间、认真准备材料、积极申报,并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企业申请的补助项目请确保未在高新区内其他部门享受过同项补助,一旦发现,取消政策扶持资格。

五、申报地点

申报地点:街道、专业园企业将申报材料报送所属街道、专业园初审。街道、专业园审核后以附件5的表格形式(签字并加盖公章)汇总初审结果,将初审汇总表(纸质及电子稿)及企业申报材料(纸质)一并报送经发局复审。

区本级企业将申报材料送经发局807室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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