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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甬商发展研究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1-10-25  点击量:302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宁波市甬商发展研究会。

英文名称为:Ningbo Businessmen Sodality

第二条  宁波市甬商发展研究会是甬商研究、传承和联谊性组织,由宁波市规模以上或各行业中有代表性的企业负责人,研究甬商历史和发展的相关机构和学者,以及为甬商发展提供服务的有关教育、管理和产业链对接服务机构,宣传甬商发展的相关媒体等自愿组成的全市性非营利性法人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前提下,研究甬商的灿烂历史,传承甬商的优良传统,挖掘甬商的精神真髓,展示甬商的真实风貌,促进甬商的团结共融,铸造甬商的辉煌未来。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登记管理机关是宁波市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宁波市海曙区鼓楼街道鼓楼商圈委员会。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地址设在宁波市海曙区和义路168号万豪中心四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组织会员学习党和政府有关经济建设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法令,提高贯彻执行的自觉性。

(二) 研究和探索甬商发展的历史传统和适应国际、国内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经营管理新方法、新模式,更好地为本市经济建设服务。

(三) 探索甬商的发展方向,提升甬商企业的整体素质和企业管理水平等。

(四) 承接政府相关调研课题、活动等。联合有关部门共同开展调研,为政府提供相关政策反馈、企业诉求等信息。

(五)  策划、组织、举办甬商大会、十大风云甬商评选、甬商标杆行等各类活动促进甬商间的交流。

(六) 组织编辑《甬商》杂志,做好“中国甬商网”、“甬商相关微信公众平台”、“甬商相关微博”等新媒体,建立健全宣传和研讨的平台。

(七) 组织国内外考察、展览展示、内外交流等促进甬商间交流联谊的各类活动。

(八) 建立甬商人才、金融、智库、培训、产业链对接、招商引资、文化交流等服务平台,更好的为广大甬商企业服务。

(九)承接政府和政府相关部门的服务外包业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遵守本会章程;

(二) 自愿提出申请;

(三) 按期交纳会费;

(四) 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秘书处讨论通过后,报会长会议审议;

(三) 秘书处根据会长会议审议情况,办理入会手续,告之会员单位或本人,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三) 有优先取得本会提供服务的权利;

(四) 有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监督的权利;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本会章程和约定;

(二) 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 维护本会声誉形象和合法权益。

(四)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 按规定标准交纳会费;

(六)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 支持本会工作,积极参与本会组织的相关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报告本会。会员如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活动的,视为退会,由本会秘书处书面告知。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 、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审议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 选举理事产生理事会;

(三) 审议并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审议并批准监事会工作报告;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1/10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 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 审定年度财务计划、收支决算;

(九)审议并批准秘书处的工作报告;

(十)召集会员代表大会或代表大会;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1/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1/2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法人代表人由秘书长担任,特殊情况可由副秘书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和会长会议;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根据理事会决议,签发副会长、秘书长任命或罢免文书;

(四) 把握本会发展方向和其他重大事项;

(五) 代表本会出席外事活动和重要社会活动。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重大活动方案;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会长会议决定,并报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通过;

(四) 负责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工作安排;

(五) 提出专职人员薪酬、福利、报会长会议、常务理事会议通过;

(六) 负责本会资产管理;

(七)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三名。监事在会员中产生,不得兼任理事,任期每届五年。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和检查本会的财务运行;

(二)对理事会、秘书处和其他成员行使本团体职权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三)可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三十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或购买服务;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三十一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向任何机构法人举债。

第三十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  本会设立专职会计、出纳岗位,聘请专职人员担任会计、出纳,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社团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  本会法定代表人更换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由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人员财产处理

 本会如需终止或解散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专职人员劳动关系、社保、补偿及资产等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法人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宜。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团体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四十八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四十九条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团体党组织意见;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 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一 条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团体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二 条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附则

五十三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20201127日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五十五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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